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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洞头2018第314号)
时间:2018-03-19 14:25 浏览次数: 来源: 瓯江口管委会 字号:[ ]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温集用(2004)第2-3007号

金宗康

宅基地使用权

330305011009JC00389W00000000

龙湾区灵昆镇九村

2

038938

金宗康

330305011009JC00389F00010001

灵昆镇九村村

 

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