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温集用(2004)第2-3007号
金宗康
宅基地使用权
330305011009JC00389W00000000
龙湾区灵昆镇九村
2
038938
330305011009JC00389F00010001
灵昆镇九村村
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