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
招标文件“P23中评分标准中序号第9、11条如下”:
9、投标单位是否有用于防护工程施工过程或完工时用于自检的设备,如451p/451B 等设备 | 4 | 优,4-3 | 一般,3-1 | 差,1-0.2 |
11、涉及辐射防护的技术人员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省级辐射设计或工程类培训合格证书等专业职称的情况。 | 4 | 优,4-3 | 一般,3-1 | 差,1-0.2 |
,存在有指定供应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行为,此条款完全是排斥其他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要求。因该“序号9、11”里装备和资质适用于检测单位、机构;
回复:针对问题1,首先本工程非政府采购项目,其次评分标准中的序号9、11项的评分因素是对投标人企业自检能力的考核,医院辐射防护是比较特殊的专业,施工质量好坏或施工过程中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都关系到整个施工质量及进度,同时能更好的避免后期辐射泄漏的可能。因此以上2项评分因素是基于本工程特殊性而设置的,不存在你方描述的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行为,且该评分因素非强制性资格条件,只是加分条件。
问题二:
招标文件“P23中评分标准中序号第10条如下”:
10、投标单位辐射防护设计能力:投标人具有有辐射防护设计能力(具有有辐射防护设计资质或资质正在办理中的证明) | 4 | 优,4-3 | 一般,3-1 | 差,1-0.2 |
而“序号10”中的资质请注明,我公司专业从事辐射防护工程10余年,从未听说辐射防护设计资质。
回复: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序号10的评分标准为“10、投标单位辐射防护设计能力:投标人具有辐射防护设计能力”。
问题三:
标底编制说明中如下
8 | 防护门窗 | 济南辉瑞,山东熠辉,浙江建安 |
防护门窗品牌是否适用于该项目,经百度查询:“济南辉瑞”该公司属于净化工程公司,“山东熠辉,浙江建安”该公司属于检测技术类公司。其公司产品并无防护门窗;
回复: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品牌为推荐品牌,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品牌档次应参照或相当于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的档次。鉴于你方的问题,我方重新复核了以上3个品牌,现调整如下:
防护门窗:济南辉瑞、山东熠辉、山东大华
问题四: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GF-3防护涂料”属于专利产品,如用于该项目有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GF-3防护涂料为市场普通产品。
附件:1、关于“瓯江口新区医院(三甲综合医院)建设一期医院辐射防护工程”质疑回复函.pdf
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