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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昆街道上岩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集字[2017]8号)
时间:2017-06-21 10:53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 字号:[ ]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温政土征瓯集字〔2017〕8号

 

关于灵昆街道上岩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灵昆街道上岩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集字〔2017〕8号)收悉。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5日以浙土字A[2015]-0419批准☆温州市本级2015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征收灵昆街道上岩头村集体土地3.2836公顷(计49.254亩),其中水田2.6762公顷(计40.143亩),10米以下有林地0.1656公顷(计2.484亩),农村道路0.0841公顷(计1.2615亩),沟渠0.3577公顷(计5.3655亩),具体为第3号区块。具体位置为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15年3月24日测绘的2015-049号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内。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143号令)和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现将上岩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371.267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18名。

四、核定上岩头村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955.24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上岩头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供地手续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岩头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6月19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处、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灵昆街道办事处、上岩头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