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中心”)平台作用,进一步落实招商优惠政策,促进保税业务发展,推动出口转型升级,集聚进口资源,实现外向型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入驻企业可享受市级《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相应的仓库租金补助等各项进出口政策。
二、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对进出口货物到保税中心报关,给予500元/自然箱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对从上海港(含乍浦港)、宁波—舟山港进口货物到保税物流中心报关的,分别给予2600元/自然箱、12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对在保税中心通关的进口货物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检验检疫费用50%的补贴。
四、对年入库进口(本意见所指进口产品,为温州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下同)货值达到1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150万美元,增加15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对个别行业影响力强、进口货值高且符合国家及省、市政府引导扶持项目或行业(含经营非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的企业,经管委会核准后,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参照目录产品给予奖励或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五、鼓励入驻企业进行立体货架,恒温恒湿仓储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200元/平方米(含)以上且改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30%的投资额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六、对企业入驻后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予以清退;建立完善诚信考核等相关制度,强化入驻企业制度监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漏检、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予以补助或奖励,如已取得,追缴所获奖励或补助。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同类市级优惠政策,企业可从高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数据资料采用:温州海关提供年进出口票据、进出口自然箱量、出入库进口货量和进出口货值等数据资料;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货物检验检疫规费;保税中心提供仓库租金数据资料。
八、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瓯江口依法注册。入驻温州保税物流中心企业特指租赁保税中心二道围网内仓库的企业,且入驻满6个月以上方可享受以上补助。
九、本意见中凡涉及财政税费及奖励补助的,由集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承担,并制定具体审核审批和财政结算办法,由保税中心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三年。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017年3月10日